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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8    作者:     来源:     点击:

山大党字201672


关于印发《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业经党委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会议暨党风廉洁建设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

   20161228

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党内法规和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基本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要注重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坚持“无病常防”,加强日常教育和监督,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坚持“小病早治”,做到违纪必究,对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坚持“有病快治”,提高审查时效,对严重违纪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重病严治”,保持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保持党的健康肌体。

三、目标任务  

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强化学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的纪律规矩意识,实现管党治党由惩治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移,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营造学校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四、工作措施  

(一)运用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1.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委书记、校长每学期分别与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每年与10个以上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每年与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谈心交心。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每学期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要分别与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班子成员每学期要与分管科室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各基层党支部书记,每学期要与支部党员进行谈心活动。

2.把握好谈心内容。一要把握住关键点,推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二要把握住风险点,盯住党风廉洁建设、权力运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廉洁自律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和隐患;三要把握住难点,特别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四要把握住着力点,通过谈心交心,全面交流思想,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组织关怀。

3.加强纪律教育。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经常在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洁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洁法规的宣传学习,注重对领导干部、教学科研人员、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分层次开展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科研、廉洁从业教育。通过深入开展教育宣传,使本单位党员干部、师生员工知法守法、知纪守纪,让清廉成为常态、成为自觉,营造本单位风清气正的廉洁氛围。

4.加大提醒力度。党员、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用批评教育、提醒谈话、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提醒纠正: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一岗双责责任不到位的;

2)无故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或者参加党内活动不积极

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4)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节轻微的;

5)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

道德、家庭美德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6)违反“六大纪律”,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

7)校内巡视、上级和学校各类审计、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情节轻微的;

8)日常发现或者群众反映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

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9)在干部、党风廉洁、人事考核中存在问题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考核排名靠后的;

10)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

11)其他需要进行提醒纠正的情形。

可以采用书面或谈话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诫勉。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诫勉的,应至少两人参加。对中层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诫勉,一般应由分管校领导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对中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提醒、诫勉,一般由纪检或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谈话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学校其他人员进行提醒、诫勉,由纪检、组织部门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适当的谈话人。谈话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学校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教育部党组和学校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5.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纪检、组织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函询材料要由所在党组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党员、干部函询予以了结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纪检、组织部门提出意见,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要做好记录。校党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廉洁档案。

(二)运用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6.党员、干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

1)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一岗双责责任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2)对被提醒的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情节较重的;

3)受到党纪轻处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处分,但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

4)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期内难以完全查清,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

5)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6)其他违反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根据党内法规应当给予组织调整情形的。

党纪轻处分是指党组织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调整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违规或者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变动的组织措施。组织调整主要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受到党纪轻处分,但不足以发挥纪律的惩戒作用,需要给予组织调整的,纪检部门应当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及时提出组织调整建议。

(三)运用第三种形态,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7.党员、干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

1)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一岗双责责任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发生大范围违纪违法行为的;

2)党员、干部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

3)党员领导干部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

4)其他违反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或者根据党内法规应当给予重大职务调整的。

党纪重处分是指党组织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在给予党纪重处分时,一般应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可以先于党纪处分。纪检部门应当根据党员、干部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及时提出重大职务调整建议。

(四)运用第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8.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区别情形进行处理:

1)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2)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纪检部门主要核实其违纪事实;

3)纪检部门调查核实清楚违纪事实后,对涉嫌违法问题按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学校党员、干部涉嫌违法需移交司法机关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纪检部门依纪依规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组织调整的,纪检、人事、组织部门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纪检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加强合作,增强信息沟通,共同研判疑难问题线索,保证执纪的严肃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责任人,把抓好四种形态当做分内之事,带头执行。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认真研究布置检查分管范围内四种形态贯彻执行情况。

中层领导班子要将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报告部分,年底向校党委、纪委报告。中层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内容。二级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年底向校纪委报告。

(二)健全协调机制。纪检、组织和人事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运用四种形态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要加强日常信息沟通,及时将落实四种形态的情况相互通报反馈,确保政策、纪律无缝对接,形成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合力。

(三)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党委、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践行四种形态不力,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措施。

附件:山东大学约谈记录单

山东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61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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