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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24    作者: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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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审字〔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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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6728

 

 

 

 

山东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各种证件、证书齐全、合规,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必须具有承担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审核、重大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的能力,自行完成审计的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不准临时聘请非本单位注册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三)社会中介机构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并受到行业或客户的好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委托审计合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委托审计是学校购买社会服务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扩大内部审计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

第五条 学校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包括:

(一)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项目;

(二)列入委托审计计划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

(三)经学校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财经类审计业务;

(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涉及经济案件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鉴证、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 委托审计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委托审计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委托审计业务管理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社会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审计业务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签证、审计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等。

第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审计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审计力量等,拟定委托审计项目和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经学校审批后,由审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招标,确定受托社会中介机构。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一般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委托审计的招标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委托审计招标活动。

第十条 审计部门按照规范格式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涉密项目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指派专职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完成后向学校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结果,移交全部审计证据资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

社会中介机构按委托审计合同履行审计业务,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委托审计合同,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并向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出具复核确认书,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领导,一并发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学校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完成审计后,学校依据合同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工程类审计费用按照委托合同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中列支;财经类及其他审计项目审计费按照委托合同在校内相关单位经费或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审计部门应解除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合作,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社会中介机构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审计;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社会中介机构未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在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泄露审计业务资料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四)经学校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五)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私下接触,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参与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与强化责任考核,不得出现以权谋私和舞弊作假行为。否则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校内其他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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