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

审计

首页 >> 政策法规 >> 审计 >> 正文

山东大学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24    作者:     来源:     点击:

\

山大审字〔2016〕3号
\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6728

 

 

 

山东大学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实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工程。具体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通用安装(含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通风空调、消防、给排水、采暖、燃气、建筑智能化等安装)、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审计(以下简称“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通过对工程造价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反映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开展工程审计时,可以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建设工程实际,综合考虑成本效益,自行实施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工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阶段工程造价和内部管理的审查和评价。对于规模较大、复杂程度高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一般实行全过程审计;对于规模较小的修缮工程,一般实行结算审计;对于有特殊审计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部分阶段的专项审计。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对造价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意见,维护学校经济利益。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与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条 工程审计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工程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

(二)工程立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三)工程招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经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四)工程预(结)算、招标控制价等文件编制是否合理,工程量清单、定额套用及取费计价是否符合规定;

(五)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程变更原因是否充分,签证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及资金管理是否准确、合规。

第九条 工程审计的送审起点为5万元(含5万元)。结算造价达到送审起点的建设工程均要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严禁工程主管部门肢解工程,规避审计。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当投资计划出现变更或调整时,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审计程序执行《山东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实施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并在《山东大学工程结算送审表》内签署意见,的、按要求报送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工程主管部门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应一次报齐,除审计部门另有要求外,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

第十四条 收到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后,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的时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审计起算时间从审计部门收到完整结算审计资料之日开始。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工程承包人不配合审计工作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审计意见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审计部门向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督促完善内部控制,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变化,调整和完善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制度;

(二)制定工程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工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协调工程审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关系,促进工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四)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委托和驻校审计期间的管理工作,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复核;

(五)审计事项完成后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主管部门职责:

(一)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通报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提供工程审计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协助解决工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四)落实审计意见。

第十八条 财务和招标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有关费用;

(二)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招标工作;

(三)协调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程审计工作;

(四)协助解决工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落实审计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大学修缮及零星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山大审字[2009]6号)同时废止。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滨海路72号   邮编:266237

E-mail:sduqdxq@sdu.edu.cn